发布部门:安徽巢湖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政府令第9号
巢湖工伤保险推行方法
第一条为推行国务院拟定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安徽推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省政府令第169号),结合本市实质,拟定本推行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地区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推行方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市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别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另行拟定。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社会捐助;
(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依据以支定收、收入支出平衡的原则,确定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费率浮动方法。
(一)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为:一类行业0.8%,二类行业1.5%,三类行业2.5%;行业分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r4754?d2002)实行;
(二)费率浮动方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地税、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拟定。用人单位的具体交费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用、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及职业性健康检查等状况提出建议,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三)经营范围属跨行业的用人单位,按其主业确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
(四)用人单位按职工薪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薪资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薪资60%的,按平均薪资的60%计算,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薪资300%的,按平均薪资的300%计算。职工个人不交费。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
(一)按规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职业康复治疗费;
(三)劳动能力鉴别费;
(四)工伤认定调查费;
(五)本方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奖励成本;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成本。
第八条打造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从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提留,储备金总量达到工伤保险费年征缴额30%后,不再增加。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不足支付时,按肯定比率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垫付、省级储备金支付。具体方法按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
第九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根据《安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实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30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遇有特殊状况,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赞同,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拒绝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觉得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证公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举证材料。举证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内。
第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别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职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薪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薪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薪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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